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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整治:逃避環保折遷補償,養殖企業該怎么辦?
2016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壞境保護規劃的通知》,通知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各級政府對畜牧養殖場的整治拆遷工作也由此展開,各地禁養限養、養殖場拆遷工作逐步進行。至此,開展治理養殖場行動的浪潮席卷全國,一時之間各地的畜牧水產養殖場點就位于了風口浪尖之上,讓人心惶不已。
由于缺乏關于畜牧水產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的明文規定,很多地方對養殖場進行拆遷時往往為了降低成本,通過種種理由和手段壓低甚至不予補償。
今年,在環保督查"關停"浪潮中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打著環保旗號,不問青紅皂白,采取"一刀切"式的執法,換來的只能是怨聲載道!
很多面臨拆遷的養殖戶都發出了這樣的疑問:我當初建養殖場是響應國家和政府的號召和鼓勵,耗盡錢財甚至借債興業,現在說停養就停養,說拆就拆了,連補償安置都沒有,這合法嗎?
對于農業養殖業,在“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就這么一拆了之了?所謂的"違法建筑"養殖場拆遷到底有沒有補償?工業企業為何不同?工業企業在被折遷時多少還有一定補償或技改立項。
一、拆遷方壓低養殖場拆遷成本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第一種:養殖場畜禽屋舍絕大多數都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此為由認定為違法建筑,"拆違無補償"。
第二種:養殖場非法占用農用地,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關于以上兩種手段是明顯的逃避補償的借口,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早有規定,也講明了畜牧養殖用地的性質: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房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性質仍屬于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歸農口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也就是說,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的配套用地,無需向建設、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許可及規劃許可。
拆遷方以這樣的理由責令或強制實施拆除行為的,實際上往往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業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
第三種 :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進行環境整治,被拆遷養殖場不符合"環評"要求,無補償或補償很少。
其實,依照《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
(強行拆除一個畜禽養殖場)
因此,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本身就是拆遷方逃避合理合法補償的手段,且沒有法律依據。
以"環保"、"違建"、"非法"或政策要求為由壓低或逃避對養殖場的拆遷補償,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為。
二、被劃入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拆遷有補償嗎?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也就是說,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還是相關政策調整要求等原因,對養殖場進行關停或搬遷的,養殖場主都有權獲得政府的搬遷補償。
這部分搬遷補償主要包括:畜禽舍及附屬建筑物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用;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本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等。
從法律角度講養殖場關停補償-吳少博律師企業拆遷大講堂
畜牧養殖業的發展本就是國家農業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許多現有大型養殖場都是養殖戶當初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耗費數十年精力、投入汗水和青春才經營建設到現有規模的心血結晶。
三、何為“禁養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40條作出規定:
1、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11條以法規的形式再次明確上列禁養區域的范圍。
《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 中明確指出“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該《指南》對上述法律法規中的“禁養區域”的“劃定范圍”作出進一步釋名及詳解。
四、養殖場投入使用在前而“禁養區域”劃定在后,以環境整治之名拆除“禁養區域”內養殖場且不予補償于法無據!
若養殖場投入使用在前而“禁養區域”劃定在后,此種情況下以環境整治之名拆除“禁養區域”內養殖場且不予補償,根本這就是耍流氓、耍無賴。
因為,上述情況都不予補償,完全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還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央視特約評論員楊禹:治污反對“不作為” “濫作為”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存在著很大的錯誤理解。
2017年6月14日,農業部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
會上,農業部副部長于康震表示: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養殖污染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工作方式簡單、片面的現象,從而影響到產業發展和養殖戶的收益......
例如,盲目擴大禁養區范圍,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簡單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 " 建設無豬縣" 的口號……
其思想根源在于未堅持辯證思維和兩點論,"遇到什么事情就走極端"……
在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上,要堅持三點:
首先,不該禁養的不能禁,要科學劃定禁養區,防止盲目擴大禁養范圍;
其次,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
最后,要支持養殖場戶轉型升級,實現綠色發展。
五、打著“環境治理”或拆除“違法建筑”的旗號認定養殖場為違法建筑,勒令養殖專業戶限期自行拆除,或組織社會力量進行“強拆”、“偷拆”,是“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的做法
現在,很多地方政府打著“環境治理”或拆除“違法建筑”的旗號來行"征收"之實,違反法定程序隨意認定養殖場為違法建筑,勒令養殖專業戶限期自行拆除,或組織社會力量進行“強拆”、“偷拆”,卻給予很少補償甚至不予補償,嚴重侵害了養殖專業戶的合法權益。
這種“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的做法明顯顛倒了行政管理目的和手段的關系,不具有合法性,其結果必然導致養殖專業戶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
環保部:將依法督促地方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在8月22日環保部舉行的例行發布會上,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回應部分地方在環境督查時采取所有企業“一刀切”關停的管控方式時稱,環保部明確反對部分地方平時不作為,檢查時的濫作為的行為。
別濤說,環保部從來沒有要求環保部門對企業治污進行一刀切,并且有兩個態度是明確的,一是反對部分地方在平時疏于監管,使違法企業長期存在污染環境,“這樣的行為就是不作為”;二是反對部分地方平時不作為,到了環保督查檢查、巡查的時候,采取簡單、粗暴的方法,片面處理發展與環保的關系,“這是嚴重的不負責任,也是濫作為”。
針對有媒體提問在環保力度持續加大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開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養殖的問題,新聞發布會主持人劉友賓在22日的發布會上回應稱,據農業部門統計,我國畜禽糞污年產生量約38億噸,40%的畜禽糞污未得到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理,給環境帶來嚴重影響,已經成為農村的突出環境問題。
“為了更好地解決畜禽養殖環境問題,國家制定出臺了基本完備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規模化養殖的規劃和選址建設、散養密集區域污染防治、畜禽禁養區的劃定以及相關補償問題等,都進行了全面規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劉友賓指出,下一步,環保部將依法行政,指導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對環保不達標企業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級。對合法經營的企業給予大力支持,維護其合法利益。
六、多地陸續出臺政策下發通知叫停環保“一刀切"
盡管近期中央環保督查的陸續駐扎,掀起又一輪環保風暴,但是也引起了社會一定性質的恐慌,叫停"一刀切"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逐漸引起各地方政府的注意。
最近四川、山東、河南、重慶等養殖大省陸續下發通知,叫停環保“一刀切”現象。
1、成都:強調三個“決不允許”
日前,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扎實做好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涉及污染的企業要分類處理,決不能簡單一關了之。
通知指出,當前,個別區(市、縣)、市級有關部門在問題整改中,存在認識不到位、方法簡單片面、措施不細不實現象。對此,成都市要求,各區(市、縣)、市級相關部門既不能矯枉過正,也不能以偏概全,決不能簡單一關了之。
通知強調三個“決不允許”:
決不允許通過“發通知、打招呼”等臨時性關停方式應付環保督察;
決不允許搞形式主義、命令主義敷衍環保督察;
決不允許借環保督察名義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群眾正常生活。
對該類行為,一經查實,要依法問責。
2、山東:堅決杜絕“闖關”思想、應付心理,絕不允許以臨時性關停等方式敷衍環保督察
山東省保障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聯絡組:為依法依規、科學穩妥推進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工作,既確保各類突出環境問題及時有效解決,又避免問題整改簡單“一刀切”,留下“后遺癥”,真正把好事辦好,日前,山東就問題整改工作需要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下發通知。
通知要求:堅決杜絕“闖關”思想、應付心理,絕不允許以臨時性關停等方式敷衍環保督察。對環保不作為、亂作為者堅決嚴肅問責,對違法者堅決依法打擊。
要分類處置,科學有序抓好問題整改。對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畜禽養殖、家庭小型加工點、群眾生活急需的小型經營項目,如養殖場、洗衣店、餐飲店、饅頭店、餃子鋪、洗車點等行業企業,既要及時回應部分群眾的合理環保訴求,也要兼顧廣大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注重把環境保護與脫貧攻堅、農業生產等結合起來,有效保障群眾就業和農民增收,不能簡單一關了之、一拆了之。
3、河南鄭州19億補償資金保障禁養區拆遷順利進行
鄭州市近期拋出該市禁養區養殖場(小區)關閉搬遷專項實施方案,預算用19億財政資金完成禁養區搬遷和補償工作,由市、縣(市、區)按1∶2的比例配套落實。
首先,補償多。有19億資金呢!那禁養區內需要關閉搬遷的養殖場有多少,截至3月底,鄭州市已有 11個縣(市、區)完成了畜禽養殖禁限養區劃定調整工作,初步列出禁養區養殖場(戶)清單1638家,已完成關閉或搬遷539家,占全年任務的33%。如果簡單這樣一算的話,養殖場補償金額至少不很低。
其次,不強拆。禁養區的養殖場(小區)的建筑物,根據養殖場(小區)的實際意愿,只要不再飼養畜禽,不作強制拆除。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補償標準補償,只清除畜禽的,按畜禽補償標準補償。當然,在合理補償且在規定時間內仍不愿關閉搬遷的,還是會采取依法強制關閉搬遷。
第三,養殖場沒有手續也有補償。方案規定,對在年度計劃內完成關閉搬遷任務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經評估后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對有手續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按評估價100%予以補償,無手續的酌情給予補償,擅自違規亂搭亂建的不予補償。
第四,養殖場畜禽出清補償。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及時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對現存的種畜禽經市場評估后,以商品畜禽價格淘汰的,補助種畜禽與商品畜禽之間的差價。
一般而言,禁養區內養殖場拆遷都有補償,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棚舍補償、棚舍附屬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可移動設備搬遷費用、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這些大類。
4、重慶:發布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整改方案,提醒注意生活食品供應的壓力開始隱現
2017年8月22日,重慶市發布<<重慶市2017年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整改方案>>(渝農辦發〔2017〕112號)。
該文件有兩處猶顯重要。原文摘錄如下:
三是政策解讀偏差突出。
部份區縣對《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解讀存在偏差,有的認為禁養區就是無畜區,在執行“禁養區”關閉搬遷任務時,通常的做法是“一刀切”的工作方式,有的區縣簡單的將限養區也納入禁養整治范圍。
四是生產發展難以落實。
環保措施嚴、要求硬、選址難是我市現在規模化養殖難以落地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環保壓力要求關停和治理,另一方面是畜禽養殖“三區”劃分后畜禽養殖場選址受到嚴重限制,畜禽生產保供壓力隱現。
七、案例(僅供參考)
1、鎮政府強拆"違法用地"養豬場被判違法,賠償31萬多元!這個案例很有意義!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2017年1月1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廣鐵法院2016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6件、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4件。其中,就有一件有關拆豬場引發的官司。
鎮政府強拆養豬場被判違法!
謝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鎮林業工作站承包該工作站的果園及果園內的養豬場。謝某經營養豬場期間,陸續搭建了生豬棚舍和生產、生活用房。
2012年7月,國土部門認定謝某的養豬場為林地,謝某搭棚擴建屬于違法用地行為。
廣州市黃埔區九龍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九龍鎮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發布通告,要求生豬養殖戶自行關閉或完善手續,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貼。
由于謝某未在鎮政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清拆,九龍鎮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強制拆除該養豬場。強拆后,謝某先后向動物防疫部門移交死豬113頭。
謝某不服,訴至法院。訴訟期間,謝某提供自行委托制作的資產評估報告書,證明財產損失454.0594萬元,其中用于養殖的設備損失69090元。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九龍鎮政府強拆養豬場的行為違法并應賠償生豬損失10萬元及場內其他財產損失7萬元,駁回謝某的其他訴請。謝某不服后上訴。
廣鐵中院二審認為,原審以九龍鎮政府實施強拆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確認違法,但謝某擅自在養殖場修建畜禽舍等生產設施的行為屬于違法使用農用地的行為,不屬于違法建設。
九龍鎮政府因違法強拆導致謝某合法財產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謝某的財產損失包括生豬損失、養殖場建設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三項共319679.04元,二審據此改判九龍鎮政府賠償各項財產損失共319679.04元。
2,養豬場"違法建筑"遭強拆被判違法——一切從程序出發
2015年年初,浙江省諸暨市的周女士為響應政府號召,自力更生、發展畜牧業增加農民收入,在經過多方協商批準后于2007年8月開始在承包地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起了養豬用房及各種附屬設施,最終擴建至600平方米左右。
而在政府相關扶持政策的支持下,她又投入了大量資金改造了養殖場的水電路,優化了糞污處理,加強了生豬防疫,同時陸續對養殖場附近環境進行了整改完善,盡最大可能做到了環保養殖。
然而好景不長,2013年伊始,一場風暴卻突如其來地襲擊了這座處于茁壯成長中的養豬場,周女士被打了個措手不及。諸暨市當年開展了“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工作,該市浬浦鎮人民政府在未對周女士進行任何書面或口頭告知的情況下,即認定周女士的養豬場為違法建筑,并于同年11月中旬起陸續將該養殖場全部拆除。
面對如此手段粗暴且毫無防備的強拆,周女士可謂欲哭無淚。一陣悲傷過后,周女士決心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聘請專業維權律師,為自己多年來辛苦經營的產業討一個說法。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兩位經驗豐富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周濤、孟登高接手此案后很快意識到,該案的“命門”在于兩個字:程序。
鎮政府針對原告的養豬場采取了行政強制執行,但卻并未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一步一步去履行法定程序。在二位律師的指導下,周女士于2015年3月一紙訴狀將浬浦鎮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被告拆除其養豬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首先針對本案的起訴期限問題向原告發難。被告指出,養豬場拆除發生在2013年10月,而原告卻于2015年4月才向法院起訴,明顯超過了法定的6個月的起訴期限。且被告的拆除行為系基于原告建設養豬場的行為不符合《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而發生,被告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合法。
對于被告方的無理陳述,周濤、孟登高二位律師作出了針鋒相對的回應,他們指出: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和起訴期限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的正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本案被告于2013年作出涉案拆除行為時并未告知原告訴權或起訴期限,被告也無證據證明原告何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故原告起訴應適用最長二年的期限規定,即原告于2015年4月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同時,被告以《城鄉規劃法》為依據認定原告所建養豬場系違建,但卻并未提供涉案養豬場位于所管轄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證據,故應當視為其行政強制行為缺乏職權依據。
此外,被告還將《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為依據,但被告鎮政府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使原告具有土地違法情節,被告也不具備相應的查處權限。
而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筑這樣的行政強制執行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包括書面催告、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聽取、書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予以公告并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依法強制拆除。
而本案中,被告并未遵循上述程序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就對采取了拆除行為,其程序違法顯而易見,無可辯駁。
眾所周知,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故法律對于此類行為有著極為嚴格、細致的約束,為的就是保障處于相對弱勢的行政相對人一方的權益。
拋開周女士的養豬場是否屬于違建這一實體問題不談,僅僅是程序這一要點,足以將被告粗暴實施的強拆的合法性徹底擊潰!
經過一番激烈論戰,被告出示的多份證據均未被法院采信,案件勝負已判: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紹柯行初字第71號行政判決書,確認被告浬浦鎮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諸暨市浬浦鎮楓林村養豬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正義終得伸張,即便遲到,也終于來臨。
3、豬場強因"拆遷補償安置未協商一致"被強拆被判違法!
近日,據《法制與生活》報道,2017年7月6日,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政府和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15日對鳳臺縣廣書畜禽養殖有限公司養殖場進行強拆的行為,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違法。
2017年4月5日,陳廣書為法定代表人的鳳臺縣廣書畜禽養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起訴鳳臺縣人民政府、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在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等問題未協商一致、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鳳臺縣廣書畜禽養殖有限公司養殖場進行強拆的行為。
淮南中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了以行政審判庭張德玉庭長為主審法官、審判長的合議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上述兩起案件。
2017年7月6日,淮南中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被告鳳臺縣人民政府和鳳臺縣桂集鎮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拆除原告鳳臺縣廣書畜禽養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桂集養殖場的行為違法。
詳情(選錄首頁和末頁)見下:
八、這些都不能成為畜禽(水產)養殖場拆遷零補償的理由
綜上所述和結合目前現狀,畜禽(水產)養殖場"拆遷零補償"的"理由"有三:"違法建筑"和"非法占地",都涉及土地"占地"問題,以及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
現在,畜禽(水產)養殖場的確有很多養殖設施設備沒有合法手續(比如占地),但原來也沒有硬性規定要辦"許可",雖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不可行的,但是,出現這種"不可行"的狀況是有一定的歷史原因造成的,這是中國社會當今的普遍現狀,并非惡意或"非法"。
結合((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和中央明令:該類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占地"行為應列為"農用地"性質而予管理,與工業企業占地用地不能相提并論,更不能以此列為"非法"而拆遷零補償。
九、綜合
今年的"環保督察"禁養區拆遷工作進行的如火如荼,但是,養殖業作為農業的一個重要支點,作為滿足社會"菜籃子"提高生活水平是作出了非常大的貢獻,也作為很多養殖戶賴以生存的根本,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也希望各地政府能夠站在養殖戶的角度出發,相應的拆遷補償到位,并積極引導改進、提升治污水平或者從事其它行業,這才是萬全之策。
當前的環保"一刀切"現象,實質上是因"避責"原因促成的:避免或逃避承擔責任是官場最常見的思維方式,因為擔責意味著帽子會受影響。上級往往通過"責任狀",權力下放等方式把責任一股腦推到下層,而下層為了完成目標不挨板子,必然會采用最治標的辦法完成任務,其他的考量則一概不做,過后哪管什么民怨載道。這是一種非常不負責的惡行。
環保治理加大力度并沒錯,但是方法有待商榷。"污染嚴重"問題的癥結是:長期以來"過松",現在又過緊,社會嚴重不適應。而且,堵與疏的把握上不均衡,配套的保障措施也沒有跟上,產生了較多的連帶問題---比如生產力降滯、物價有可能超過社會承受力......等等。這些現在看來是小問題也恐日后會動搖根基。
根據《物權法》、《民法通則》、《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及現行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遷方逃避合理合法補償的手段,并且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同理,以"環保"、"違建"或政策要求為由壓低或逃避對養殖場的拆遷補償本身也是違法違規行為。
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大多數養殖場投入使用在前而“禁養區域”劃定在后。此種情況下以"環境整治"之名拆除“禁養區域”內養殖場且不予補償,根本就是于法無據,不合法不合理更不合情理。
在養殖場修建畜禽圈舍、養殖場地等在農用地上建設配套生產設施的行為,既使無合法手續也只能屬于"不合適"使用農用地的行為,且目前相關規定是允許的,根本不屬于違法占地建設的行為。
不管拆遷方是以種種理由無理拆遷、爭奪土地,還是拆遷方巧立名目壓低或逃避拆遷補償的,只要養殖戶對拆遷和補償問題存疑,不妨適時適當啟動法律維權程序,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取得應有的拆遷補償。
(劉文俊 整編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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